中古車買賣呼喚統一示範格式合同
“經銷商居然在合同上沒有寫完整車型,害得我花歐Ⅱ的價格買回歐Ⅰ的車型。”日前,談及自己簽訂的購車合同,漢口大夾街個體經營戶黃先生在與經銷商多次理論無果後,氣憤地將其投訴到江岸工商分局。

黃先生在漢口竹葉山武漢威漢中古車買賣服務有限公司,花12.18萬元選購了一輛滿足歐Ⅱ尾氣排放標準的江鈴全順牌物流車。雙方簽訂《新車訂購合約書》後,黃先生高興地將車提走。次日,他在車內發現一張威漢公司的物流車調庫單存單,上面標註該車完整車型為“JX6461DJ-M/GGA/W5E短6中普白歐Ⅰ灰內飾5物流車”,屬歐Ⅰ車型,價格應該比歐Ⅱ車型便宜2000元。他找該公司欲討回差價,遭拒。該公司的理由是:黃先生買的就是歐Ⅰ車型,銷售價格隨行就市。黃先生如不服可舉證,公司認賠。

此時,黃先生拿出購車合同,才發現上面的車型被簡化為“全順06款中頂短軸物流車”,無法看出排放標準。目前,江岸工商分局正在對此事立案調查。

“其實,類似這樣草草簽訂購車合同導致權益受損的投訴,我們已接到多起。”江岸工商分局合同科稱,“今年以來,我們受理的類似中古車買賣消費投訴已達數十起,且比例仍在大幅上升。”
業內人士和有關律師提醒消費者,在簽訂購車合同時千萬要謹慎。要明確約定中古車買賣的品牌、汽車標識號碼、發動機號碼、汽車代碼(車架號)等汽車“身份證”,防止經銷商掉包。合同中的價款應列明車輛交易的總價款是裸車價還是包牌價。簽約時要特別注意體現經銷商合同責任的細節,如交車方式、地點、時間;倘若交車時間違約,雙方責任是否對等。
在退車條款與“三包”條款銜接中,許多經銷商在汽車出現質量問題時,即使不能修好也拒絕退車,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寫明如果該車是缺陷汽車產品,汽車製造商(包括進口商)有修理、更換、收回等義務。另外,要確認經銷商的蓋章名稱與購車合同、發票上的名稱必須保持一致,否則即使訴訟,也會由於訴訟主體不明而對消費者不利。

近年來,消費者購車日漸增多。購車合同是保證經銷商與消費者雙方權益的一個重要依據。但由於目前我市購車合同都是由經銷商單方制定,當事人之間幾乎沒有協商餘地,其中暗藏各種貓膩,令不少消費者“受傷”。
記者在黃浦盛漢、康順、國瑞等汽車銷售公司看到,不僅合同樣式不同,就連叫法都是五花八門,如《新車訂購合約》、《汽車訂購單》、《汽車銷售合同》等。這些合同有的製作精美,有的僅一紙文書。一些合同內容更是“霸氣十足”,比如:“購車方在接到供貨方提車通知的工作日內需將全部餘款付清提車,逾期者訂金不予退回,車輛的所有權歸供貨方所有。”江岸工商分局合同科負責人認為,這一條款是典型的不平等約定,也是多數經銷商必用的約定。類似的條款還有許多,其內容只規定了消費者逾期付款的責任,卻沒有說明經銷商逾期交車的責任。然而,由於經銷商逾期交車的事情時常發生,他們就利用合同予以規避。

在東風日產店內,正在看車的馬先生告訴記者,他希望能像購房那樣,由相關部門製定一個統一示範格式合同,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工商部門相關人士認為,既然是合同,就要對消費者和經銷商同樣公平,制定統一示範的汽車買賣格式合同能較好地規範購車市場行為,公平地維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zhoulibing200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