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債務協商-離婚協議簽訂以後能否推翻?

當初在協議離婚時,夫妻在《離婚協議書》中已經對婚內財產進行了分割。如今離婚過後,女方覺得當初在財產分割方面對男方作的讓步太大了,想反悔。這在法律上行的通嗎?本期我們請商報律師團成員:江蘇立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蔣勇偉律師來進行解答。

“先看法律”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當然,這也不能絕對化。法律對於離婚後財產分割方面的爭議,還是留了兩個口子。

第一個口子,就是一方當事人能證明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對方當事人對其使用了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的。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如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但人民法院審理後,如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將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將直接導致敗訴。換句話說,如果要主張離婚協議無效的話,原告負有舉證責任。

第二個口子,是離婚後一方當事人發現另一方當事人還有藏匿、更生未分割的婚內財產(比如說股票基金、企業股份、私藏的現金存摺等等),或者是發現還有《離婚協議書》中未涉及到的婚內財產。一方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新發現的這部分婚內財產進行分割。同樣,此類案件必須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起訴;同樣,原告在案件中負有舉證責任。

“律師點評”

蔣勇偉律師說,從王女士所說的情況來看,她很難推翻以前在民政部門寫的《離婚協議書》,也很難要求前夫再分點財產給她。

律師解釋:夫妻協議離婚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部門申請離婚。而且,他們應當在民政部門簽訂《離婚協議書》,並在《離婚協議書》中對婚內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夫妻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通常情況下,如果是通過協議離婚,而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男女雙方就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對婚內財產進行分割。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反悔。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債務協商一致的結果。對於任何一方來說,這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如果沒有特殊原因,都應當接受這一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後果。所以《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現實生活中,個別當事人出於急於離婚方面的考慮,可能會在財產分割方面向對方當事人做出一些讓步,甚至是較大的讓步,這在法律上也是允許的,畢竟這是男女雙方在平等自願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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