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鞋,鞋-退雙皮鞋都很難,何況房子

已實施15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將迎來第一次大修。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教授稱此次修改應建立消費者冷靜期制度,也就是後悔權制度——原則上讓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可以無條件退貨。三類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適用後悔權制度:網上交易;先交錢後簽合同的消費行為;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比如購買汽車、房屋等。 (6月10日成都商報)

專家表態,《消法》修訂後有可能對消費者的“後悔權”予以保障,消息一出,一時輿論叫好,無數民眾通過論壇、新聞跟帖以及評論等各種形式紛紛表達著對或將到來的“後悔權”的期待。但筆者還要給歡呼雀躍的消費者潑一盆冷水。

按照專家的設想,消費者行使“後悔權”的結果就是無條件退貨,但無條件退貨談何容易。按照現在《消法》和其他與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很多種商品時,都享有在一定期限內、在一定條件下退貨、更換或修理的權利。但是,在很多情況下,不少消費者往往退一雙皮,退一部手機都要費盡周折。

也許大家會問,國家不是設置了多種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途徑嗎?然而當我們仔細分析一下現有的維權途徑和維權單位的皮鞋“維權力”時,不難發現,消費者想“後悔”真的很難——消協雖是消費者的“娘家人”,但其調解更像“和稀泥”,缺乏強制力保障;儘管消費者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但《消法》並未賦予有關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權,行政機關只能進行行政調解,而即便成功,當事人也可不履行,行政機關無法強制執行;而行政仲裁手段的前提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事先達成仲裁協議,試問,有哪個正在與消費者鬧糾紛的經營者願意與消費者達成這樣的協議?最後,只剩下一個訴訟途徑,而這一途徑程序繁瑣、訴訟時間冗長,除非迫不得已,沒有多少消費者會嘗試這一途徑。

筆者只是想提醒大家: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消費者買到有瑕疵的鞋子商品想要“後悔”是如此之難。何況是面對更強勢的房產開發商、汽車經銷商等群體,想“後悔”就更不容易了。

筆者以為,儘管“後悔權”的出現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潮流和趨勢,但我們不能盲目地為“後悔權”雀躍,因為“後悔權”和“後悔權”的實現是兩個概念,鞋子批發如果沒有強力的措施來保障我們的“後悔權”比較順利容易地實現,我們還是應該保持足夠的冷靜和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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